VOCALOID歌曲著作权:
词著作权→词作者
曲著作权→曲作者(我国通常可理解为旋律作者;与为旋律配乐器、即“编配”的“编曲”不同)
录音制作者权(著作邻接权)→编曲、混音等制作者的权利;客体为录音制品;很多场合下会由发行方买断;没有署名权一说(与词曲作者不同)
表演者权→如无人参与实际演奏,则VOCALOID歌曲不存在此权利(虚拟歌手不视为表演者),现场演奏的场合除外(乐队将拥有现场伴奏的表演者权)
在制作VOCALOID歌曲时,使用到VOCALOID软件合成的音频片段,则需遵守VOCALOID声音库及编辑器的EULA。EULA对所有由VOCALOID引擎导出的片段生效,但并非所有使用方式都是需要向版权方付费的。
参考:知乎专栏、维普期刊
词曲音乐作品权(Right of Musical Works)
可以分为两部分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部分
(一)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为了公开利用作品,必须使用发表权。如已授权他人著作财产权,则视为使用发表权。参考:发表权文章
(二)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是法人作品,通常为“约稿”,署名权由法人所有。
(三)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保留在作者处。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部分
(五)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音乐作品中复制权通常应对应光盘出版等实体物品的复制。
(六)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实体物品的发行。
(七)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品的互联网(VOD)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的,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进行调整。”
(十三)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财产权部分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制品作品权(Right of Sound Recordings)
(一)发行权
(二)复制权
(三)出租权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Right of Performers)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有关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
简单来说,法人作品和其他两类的区别在于法人作品是代表法人或其它组织意志创作,实际创作者的个人意志较弱;而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则是创作者更有决定权,其个人意志更强。而后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单位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具有委托关系。知乎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