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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被立即删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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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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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禁止展示“雪山狮子旗”“蓝底星月旗”等分裂势力所使用的非法旗帜,禁止使用分裂势力所使用的用语等。
- 攻击、丑化、未能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视角描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
- 例如:禁止进行所谓萌娘化相关现实人物、以“玩梗”名义插入主观评价等行为。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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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规范
本节规定页面内容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内容时应使用的规范用语,未尽之处可参考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出台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台湾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页面内指代台湾地区时一般称呼为“中国台湾”。“台湾省”仅在和下级行政区划连用(如“台湾省台北市”)或和其他省级行政区划并列(如“福建省、台湾省……”)时采用。
涉及到现时台湾地区的行政区规划的,可选择直接使用原本的称谓。对金门、马祖等地,可直呼为金门、马祖,不冠任何含“台湾”的词汇。
- 政治、法律与军事
- 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称“台湾当局”(可简称为台当局)。对台湾方面各机构有争议的部分,如所谓“总统”“行政院”“文化部”等,应变通处理作“台湾当局领导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
- 不含敏感内容且名称无争议的台湾当局机构,可选择使用全称。
- 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不得称为“宪法”“法律”“法规”,应称“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其他情形(如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所谓”与引号,不得使用书名号,或进行其他变通处理。
- 对台湾地区的军事力量,在不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可称“台军”或变通处理为“台湾地区海/陆军”。涉及1949年至20世纪七十年代的情况,可称呼“国民党军队”等词汇。
- 企业、团体、文化教育等机构
- 若没有争议,台湾地区的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如台湾角川),可使用原名。其他涉及到台湾的组合词,若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使用原名。
- 对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国美术学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 对台湾与大陆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
- 对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初中”等。
- 语言文字
- 不使用“台语”“台湾话”这一说法,应使用“闽南语”或“台湾闽南语”。
- 除民国时期外,不使用所谓“国语”一词,应视上下文改称“普通话”或者“汉语”等词汇,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 不使用“正体中文”或“正体字”表述,应称为“繁体中文”“繁体字”。
- 国际活动
国际活动中涉及台湾时,无特殊规定情况下称“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且不得以国家的名义与中国并列。其中,“中国台北”称呼不得滥用于非国际活动中。
特别地,“中华台北”“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仅在两岸有约定的情况(如奥运会、世界卫生大会、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区)时使用,不应滥用。
- 旗帜使用
台湾地区没有旗帜。在可能使用旗帜的场合,应优先考虑去除其他旗帜改用文字替代,其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表示。
部分特定情形下(如奥林匹克等部分赛会等)可选用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会旗(梅花旗)([[File:Flag_of_Chinese_Taipei_for_Olympic_games.svg]]
)或约定使用的其他旗帜。
- 其他注意事项
- 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其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
- 在国际赛事上,如需将中国队(代表团)与台湾地区的中国台北队(代表团)并列表述,不得称为“中国大陆队”,可直接称“中国队”或“中国国家队”。
香港、澳门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因此除非是与历史中不同时期的港澳区分(英占香港、香港日占时期、葡占澳门),或国际场合需要,一般不必为香港、澳门都加上“中国”的前缀。
- 历史称呼
- 主权恢复前对香港、澳门的称呼,称“香港(英占)”(“英占香港”)、“澳门(葡占)”(“葡占澳门”),禁止称为“英属”“英治”或“葡属”“葡治”。
- 回归前的香港、澳门地区当局,称“英国殖民当局”(“港英当局”)、“葡萄牙殖民当局”(“澳葡当局”),禁止使用“香港政府”“澳门政府”二词。
- 旗帜使用
-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File:Flag_of_Hong_Kong.svg]]
)
-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File:Flag_of_Macau.svg]]
)
一般情况下,应使用文字替代旗帜。若需使用,除部分赛会允许国家与地区并列之特定情形外,特别行政区区旗不应与任何国家旗帜并列使用。
其他
- 其他称呼
- “中国大陆地区”简称“中国大陆”,指中国除台湾地区以外的领土,一般仅用于与台湾地区相对应的语境,在不涉及台湾时不应使用。不可简称为“陆”。
- “中国内地”指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领土,一般用于与香港、澳门同时出现的语境,无必要不应使用。不可简称为“内”。
- 统称中国内地、港澳特区、中国台湾地区时,可采用“中国”或“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不应使用“两岸四(三)地”“大中华区”等称呼。涉及经济方面的“大中华区”“大中华地区”等,应视上下文改为“中国区”或其他合理用法,如引用文献原文或产生歧义而导致不得不使用的,应加引号使用。
- 不得使用“大陆法律”一词,必须使用“中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如无官方明确规定或官方规定有违原则的,则涉及游戏区服为港澳台地区的,称“繁体中文服”或简称“繁中服”,与“简体中文服”(“简中服”)对应。如果代理区域存在细分则可进一步称呼为“港服”“台服”等。如无单独的港澳台区服,则对于中文服务器可直称“国服”。不应将“国服”与“台服”等并列。
- 内容排版
- 具有中国国籍的现实人物的国籍一栏应填写为“中国”。但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留权,或具有台湾地区户籍的中国国籍人士,应分别标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 在同一章节里列举各国家或地区情况时,港澳台地区相关章节必须放在“中国”一节下面,不得跟中国平级。
- 若二级标题为“中国”,则三级标题应为“内地(或各省份名称)”“香港”“澳门”“台湾”。
- 在章节标题或内文里,大陆跟台湾地区并列时,大陆必须排在台湾前面。
- 为避免并列排列等情形,不对港澳台相关内容添加对应分类。
其他
- 本方针将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变化的需要进行即时修订。修改后的内容将构成本方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同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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