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末,迪士尼鲸吞20世纪福克斯,并购金额创历史新高 | |
基本资料 | |
用语名称 | 版权流氓 |
---|---|
其他表述 | 著作权流氓、专利流氓、版权狂魔 |
用语出处 | 网络 |
相关条目 | DMCA, 抄袭、盗版、杠精、同人、o卫兵 |
版权流氓是对以“版权保护”之名进行各种流氓行径的集体或个人的讽刺称呼。
通常被认为是对创作起保护作用的著作权,从作用原理看也是一种通过允许垄断来使权利者获得利益的私权。但是,例如在许多抵制抄袭的活动中,宣传保护的必要而忽略其有效的条件是在相当广的领域存在的现状。近年来许多人们经济水平提高,为爱课金的精神也越来越深入生活,宣称版权获得大量的版权费。但是是不是真的有权,具体又是何种程度的权利?非得要为作品的使用买单才行吗?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于是就有一些集体或个人利用他人的知识盲区或是法律的漏洞/薄弱之处无节操地抛开束缚极致强调为自身所有的私权从而扩大这种利益,它们就是被称为“版权流氓”的存在。这个词最初仅针对于是对大公司,不过现在较小组织甚至个人势的版权流氓也广泛存在事实上“流氓”这个词的本义就是“游民”。
相比纯粹的抄袭者,版权流氓们一般都知法犯法毕竟著作权本来就是法律赋予的,熟读相关章节可以把利益最大化,唬人也更管用,情节上更加恶劣。
废话,有端就不流氓了。
虽然版权流氓们都高声呐喊抵制侵权,但是侵权也是部分版权流氓们获取或者装作拥有勒索的资本的手段之一。比如抄袭形式:以没有实质区别,不存在独创性,不产生新的作品的理由主张版权,所谓“盖个戳就卖钱”。或是作为平台靠通过创造不平等协议来篡夺用户的著作权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在我眼前一过那就是我的。通常下手对象除了现属于他人的作品,也有公有领域/国家机关的作品,甚至国家象征标志都被打上水印然后对使用者要价。
也有靠某个作为卖点的公有要素/萌属性/原型作品而出名之后将其宣称独创并私有化的情况。
版权流氓们的看家本领:我是该内容的版权拥有者,即使不是用于商业宣传,也要给我付版权费。否则使用律师函等手段相威胁。或是不是强调钱而是强调对某些不存在独创性的要素/萌属性的独占性,以各种手段威胁同行的其他创作者修改作品“避嫌”的。对于很多创作者,他们对版权法并不了解或者麻烦,然后满足版权流氓的要求。
通过各种手段把爱好者养成更加彻底的韭菜化,有时候爱好者对相关内容的无条件支持,再加上有部分爱好者根本不关心商业运作,认为讨论商业运作会产生阴谋论等问题,以及对网络巨魔和小鬼的反感,会无意间与版权流氓产生共情,使这种道德绑架更为隐蔽。而此类版权未必真正的主创带来好处,因为有些人士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著作财产权一次性买断。
这是版权流氓们的惯用手段。通过信息差和占据道德制高点,对反对者一概贴标签,比如扣反对者饭圈帽子或者是风评差的作品、人物的爱好者等,然后利用相关共识的政治正确化对反对者进行攻击,清理异议控评当然是不可少的。这也导致相关冲突中会有大量相当多的旁观者就这么在还不明真相的时候就被带节奏然后下场成为加害者。有时候o卫兵、对立厨也会参与其中谋取利益。此外清理异议控评有时候也会让矛盾转移到爱好者与涉及控评相关的社交网站,从而形成类似于声优之盾的效果。
将垄断暴利的欲望与权力合一,效力巨大。能实际做到的一般都是有钱有权手里握着用不完的IP的文化巨鳄。方式是死乞白赖地进行延长版权期限的游说以达到创作垄断的目的。除此之外有些大企业可以利用行政手段绕过各种取证,直接对对方进行精准且致命的打击。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般的中小企业,即使是无辜的,也会被如此手段打击到再起不能。严重情况下可造成业界寒冬。
除了和一般流氓共通的危害外,版权流氓也有其特性的危害。(待补充)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往往是很多人进行二次创作的素材。但是,阻止自己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设下重重障碍阻止后来人使用,或者阻止他人进行二次创作,将阻止后来人的学习通道,破坏文化创新的链条。很多知名的作品却往往靠着不断二次创作而维持了知名度,而在版权期限不断延长的体制下,一些作品在失去经济效益后会停止流通,甚至永久消失,成为幻之作品。这类损失则几乎是不可修补的。
版权流氓无赖企业横行之处,创造力低下,被各种版权专利所困,稍有动作就会被冠以抄袭之名吊喷,作者们惶惶不可终日,最后梦想破碎大量选择封笔或是为生计所迫转行。长此以往领域内再无新人,被大企业家彻底统治。如果作品质量下降,因为垄断下是翔也得吃。所以没有oox我要死了?除了题材太冷没人制造/口味太刁能满足的太少,相关的创作者们被驱逐也是一个原因。
版权流氓们往往合理合法化自己的流氓行为,拿重大事情开玩笑,以自我标榜的“正义”为由消耗人民群众的时间精力等资源,而最后让他们的响应变得无积极意义。最后,就像“狼来了”寓言中被骗过的村民一样,越来越多的人对侵权和反侵权行为表现出冷漠。这种现象同样助长了抄袭的危害,而这部分的危害是往往是单纯地宣传反抄袭所不能制止的。
使他们想攻击的一方背上抄袭和助纣为虐的污名,且对新手因资历问题导致的轻度无意过失毫无宽恕之心。也有以有时仅仅是自称或伪称的利益相关者/“真爱粉”为名肆意出警使原作和相关的正常相关者群体风评被害。
作品的使用规约中往往声明禁止使用者通过使用作品和声称代表官方意志违背社会公德/妨害公共秩序/侵犯第三方权益,且官方对这些行为免责,并有权剥夺使用权利。部分官方对同人等在侵权的边缘试探的行为的态度是较为友善的。尽管如此难辞其咎,相当多的黑直言讨厌某作品是因为版权流氓问题导致的爱好者团体的内部矛盾。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
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然而知名度不大,侵害行为也是nbcs。为什么啊,明明都是我们先来的……创作也好,发表也好,还是最后把它们充公也好。不,这事态只要被说出来就改变了
理论上就像普通人类难逃一死一样作品难逃进入公有领域。但实际上正是版权流氓们在为私利而为保护期疯狂续命。
“为什么oo不从棺材里爬出来要版权费?”之类问题的标准回答就是“已进入公有领域”。
|